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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快遞
OCS國際快遞(OVERSEAS COURIER SERVICE)係由日本的朝日新聞、日經新聞、每日新聞、東京新聞、讀賣新聞等五大報紙於1957年聯合出資創立,2009年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收購了朝日、每日、東京、讀賣等公司之全部股份,擁有70%以上之股權,並同時正式宣告誓言成為亞洲地區最大之國際快遞公司,目前全日空航空已於日本沖繩的那霸國際機場建立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日本、韓國、中國、香港、泰國及台灣等地區之進出口貨物均在當地轉運,提供隔日送達的優質服務,大大提昇了市場競爭能力,OCS國際快遞在全日空的全力支持下,以其龐大的機場及地理位置的極佳優勢下,可預期的,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為其帶來可觀的商機。目前快遞業務服務遍及全球100餘國家400餘重要城市,係屬全世界排名前五大之國際快遞公司。
華美航運目前提供
一、國際快遞出口業務,二、國際快遞進口業務。
快遞貨品區分
- (一)
- 文件:屬商業性文書資料。
- (二)
- 貨樣:屬小包裹貨品(長寬高限制為180CM*75CM*75CM以內,全長限制為300CM以內,單箱重量限制70KG以內,貨價限制US$5000以內)。
- (三)
- 重貨快遞(空運戶對戶;DDC-Door To Door Cargo):屬超長、超重或貨量過多貨品。
業務特性
- (一)
- 服務範圍廣闊:全世界100餘國家、400餘重要城市(DDC 之服務區域以東南亞、東北亞為主)。
- (二)
- 戶對戶快遞服務(Door To Door Service):到府收貨,送貨到府。
- (三)
- 24小時報關服務:全年無休辦理貨物報關。
- (四)
- 貨品採 OBC 或 EHU 方式通關,作業快捷。
- OBC(On Board Courier):經由航空公司之國際客機行李艙位以簡易報關方式出口。
- EHU(Express Handling Unit):貨品經由機場[快遞專區]報關出口。
- (五)
- 貨品採空運方式,提供快捷、安全、便利之運輸。
- (六)
- 提供貨品運送情形追蹤之網站查詢服務。(https://www.ucf.com.tw)
- (七)
- 提供貨品送達證明(P.O.D;Proof Of Delivery)之查詢服務。
- (八)
- 價格合理優惠,並提供運費[到付]及[月結]服務。
快遞出口客戶應備資料
- (一)
- O.C.S. 運送提單。
- (二)
- 商業發票(Invoice):正本一式四份。(貨樣及重貨須備)
- (三)
- 裝箱單(Packing List):一式二份。(貨樣及重貨包裝件數兩箱以上者須備)
快遞出口作業應注意事項
- (一)
- 一般規定:
- 禁運物品:危險品、爆裂物、易燃物、粉狀/液體物品、違禁品、藥品、化學物品、貴重物品、食物、植物、種子、土壤、3秒膠、熱熔膠、壓力式噴霧罐產品、酒類、香精、指甲油、去光水、磁鐵(含磁性物品)、電池、鋰電池(含鋰電池之物品)、古董、珠寶、有價證券、貨幣、現金、涉及著作權或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乾冰、廢料(廢棄物)、瓶裝罐裝物品(含空瓶)、色情內容影音產品/刊物、槍械彈藥及其零件、任何有違華盛頓公約規定之物品(如象牙、毛皮及其物品)
- 粉狀化學品:不承攬
- (二)
- OBC方式出口貨品規定:
- 包裝限制:
A. 長寬高為100CM*80CM*80CM以內(管狀物最長為150CM以內)。
B. 單箱重量為32KG以內。
C. 不可釘木箱。 - 貨價限制:為NT$50,000以內(以海關當旬匯率換算)。
- 音樂代工CD、VCD、DVD、LD都須經智慧財產局簽核准文件, 且須正式報關出口, X7按照規定不得出口簽審物品, 若要X7出口一片以內可不須簽審, 但超過一片以上則須承擔被海關驗退之風險。
- 保稅貨品需附保稅單,註明[保稅貨],並於CWB單標示[附保稅單]。
- 每箱貨品均應附發票(Invoice)。
- 飛機起飛前 3 小時應將托運貨品送達辦理通關處所。
- 包裝限制:
- (三)
- 重貨快遞(空運戶對戶;DDC Door-To-Door Cargo)方式出口貨品規定
- 出口貨品:
A. 私人行李須檢附個人護照、登機証影本以後送行李方式報關。
B. 洋貨復運出口;國貨復運出口。
C. 封閉式包裝之木箱之貨品。
D. 須簽審證照之貨品。
E. 單箱重量超過70KG之貨品。
F. 貨價超過NT$50,000之貨品。 - 含軟體之電子產品(如:電腦、資料處理機、CD-ROM、電路板、電子微組件、主機板、記憶卡、電視遊樂器與卡匣等)需檢附下列文件送CKS資策會簽證:
A. 屬自己研發之產品者:登錄表或切結書正本。
B. 屬外購之產品者:授權書正本及軟體明細。 - 未含軟體之電子產品應附[切結書]或於發票(Invoice)註明無軟體並說明其用途。
- 音樂CD、VCD需壓印來源識別碼(SID Code),一般標示為IFPIxxxx(數字)。
- 光碟貨品須檢附文件及申報規定:
A. 音樂代工CD、VCD、DVD、LD都要經智慧財產局簽核准文件,但以個人名義輸出屬自用範圍與外貨復出口,則另有規定(詳第8點)
B.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文件核驗單與明稱附表(由客戶自行申請簽審)
C. INVOICE內:詳載貨物名稱、品質、規格、牌名、型號、製造商、來源識別碼(SID Code 內環碼)
D. 母板光碟:惟鑑於進口母板有無來源識別碼,預錄式光碟若以進口母板壓製,可能並無母板碼,但須申報模具碼(不需簽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核驗單)。
E. 光碟貨品為輸出人其為銷售、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操作說明之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但未超過1片者,須於INVOICE內載明; 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F. 音樂CD貨品為國外委任本國代工者,必須簽審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核驗單
G. 音樂CD非國外委任本國代工者,可不須簽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文件,但必須正式報關出口。
H. 唯讀光碟(CD-ROM)係指:已錄製電影、錄影節目或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唯讀光碟。非屬前述內容者(如電腦程式、遊戲軟體、公司或產品簡介、各類型錄目錄、圖檔、資料等),係以個人名義輸出屬自用範圍與外貨復出口(即每種著作一件)者,無須向智慧局辦理。 - 不良品應說明其損壞原因。
- 飛機起飛前 6 至 23 小時應將托運貨品送達辦理通關處所。
- 出口貨品:
- (四)
- 各類出口貨物,如進口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