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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服務
本公司國際空運業務起於 1972 年,目前兼具[航空貨運承攬]及報關經營執照,另涉國外清關及運輸之工作,則有國外代理商辦理。因此有關國際空運業務之範疇,凡[機艙安排]、[出口報關]、[進口清關]及[國外運輸]等工作,本公司均可提供系統性之整體服務。
業務區分
- 國際空運出口業務
A. 埠對埠(PORT TO PORT )出口:含[機艙安排]、[出口報關 ]、[國外進口清關]等服務。
B. 戶對戶(DOOR TO DOOR )出口:含[機艙安排]、[出口報關]、[國外進口清關]及[國外運輸]等服務。 - 國際空運進口業務
A. 進口清關服務。
業務特性
- 服務範圍以東南亞、東北亞及美國線為主。
- 提供[國際空運]系統性之整體服務。
- 24小時報關服務,全年無休辦理貨物清關報關。
- 貨品採空運方式,提供快捷、安全、便利之運輸。
- 價格合理優惠,並提供運費[到付]及[月結]服務。
國際空運出口作業應注意事項
- 託運貨物如係貴重物品、鮮貨類、體積太小或進口國無代理商者,宜以直飛(Direct Flight)方式安排。即直接簽發航空公司之提單(MAWB),以出貨人為SHIPPER,收貨人為CONSIGNEE。
- 託運貨物如有同一時間輸往同一國家(同一目的地)情形者,可以安排併裝(Consolidation)方式。即航空公司簽發之提單(MAWB),以本公司為SHIPPER,以國外代理(AGENT)為CONSIGNEE。另每一託運客戶則由本公司簽發小提單(HAWB)。
- 以[後送行李]方式運送者,須檢附個人護照、機票作為通關依據。
- 貨物交運後如須修改提單內容(貨物保險價值不可修改),託運人須以書面承諾負擔全部因修改所生費用。又修改必須提單正副本同步辦理,並於修改處加蓋航空公司 IATA 編號及修改地地名。
- 貨物交運後如有[終止運送]、[變更收貨人]、[退運]等異動,應於貨物未被領取前,提供[提單正本]經航空公司同意後辦理,並由出貨人承諾負擔全部因異動所生費用,且異動前與異動後費用總和不得低於起運地至新目的地之運費。
- 依據[國際航空貨運承攬作業規定],航空公司對運送貨物之損害賠償限額最高為US$20/KG,並以不高於該貨物發票所列價值為限。
報關服務
進出口關業務
本公司報關業務之服務範圍主要為提供桃園中正機場(CKS)國際快遞及國際空運貨物進、出口之報關。另高雄小港機場僅提供國際快遞貨物出口之報關。目前除自有[報關執照]外,另有資深報關員近十人(報關經歷年資為十餘年不等),以全天候作業方式辦理各項報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