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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要求,2017/1/6起進口之日本食品,
▶ 不論數量,一律須提供產證或包裝標註產地。
▶ 若食品來自 : 福島、櫪木、茨城、群馬、千葉,須依規申請輸入查驗。
食品進口自以上五縣市,無論是個人自國外(行李)攜帶入境或網路購買而有販售行為時,
皆應依規申請輸入查驗,以免違反食安法而遭處最高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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