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運契約條款:
|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茲受寄件人委託運送本託運單所載物品,雙方均承諾履行下揭條款。 | |||
| 1、 | 本託運單係屬不可轉讓之證件。 | ||
|
2、
|
本公司拒絕承載下列物品: | ||
|
a.
|
爆炸性、殺傷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及放射性等之危險物品。 | ||
| b. | 毒品及吸毒器具。 | ||
| c. | 妨害風俗文化之圖書、照片、雕刻品及器具。 | ||
| d. | 妨害商標著作權之物品。 | ||
| e. | 貨幣、金銀、珠寶及有價證券。 | ||
| f. | 易腐爛之物品。 | ||
|
g.
|
活的動物、植物。 | ||
|
h.
|
寄往國家所限制進口之物品。 | ||
|
3、
|
寄件人必須誠實填報託運內容,如有虛報,其所生問題由寄件人負完全責任。 | ||
| 4、 | 寄件人必須將託運物品妥善包裝,否則其破損及所衍生之問題由寄件人自負其責。 | ||
| 5、 | 本托運貨物之保險係「寄件人」之責任,「寄件人」應主動斟酌其托運貨物之價值,自行加保或委請本公司代為加保,其所生保險費用由「寄件人」支付。 | ||
| 6、 | 本托運貨物處理發生、損壞、短缺、遺失之賠償責任: | ||
| a. | 除外責任:其發生係下列原因而致者本公司免負賠償責任: | ||
|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天然災害、交通事故…)發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者。 | ||
| ● | 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如:查驗貨、消磁銷像、扣留、沒入…)而致者。 | ||
| ● | 因「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履行或疏失其應有之行為而致者。 | ||
| ● | 托運貨物係屬瑕疪品者(如:廢品、送修貨品…)。 | ||
|
b.
|
寄往大陸地區者,無論託運物品係商業文件或貨物,一律以運費之三倍為最高賠償款。 | ||
| c. | 寄往其他地區者: | ||
| ● | 如託運物品係貨物者,賠償金額以不超過該貨物價值或毛重每公斤二十美元為限。又兩者中以較低者為賠償款。 | ||
| ● | 如託運物品,係商業文件者,原則予以免費補寄,如無法補寄,最高賠償為美金壹佰元。 | ||
| e. | 除上揭賠償外,寄件人不得就託運物品延遲遞送或喪失毀損之間接其他損失求償。 | ||
|
f.
|
寄件人之求償,應檢附託運物品延遲遞送或喪失毀損相關之證明文件,並付清本案運費後向本公司理賠。 | ||
|
7、
|
本託運服務有關交易與運貨之權利義務,除上述條款外,餘依中華民國航運貨運承攬業之「標準交易條款」及「運貨契約條款」辦理。 | ||
| 8、 | 寄件人已完全瞭解並同意本運送憑單背面所載運送條款。 | ||
| 9、 | 寄件人承諾本項託運原訂由收件人支付之各類款項。(包括:到付運費、政府機關收款之稅費及其他正式清關所衍生費用,如收件人未支付,寄件人無條件於接獲運送人通知後15日內支付) | ||
| 10、寄件人在運單上的簽署,表示完全同意運單上的內容及條款,並願遵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