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控管人制度

敬啟者:

一、首先感謝貴公司(您)使用本公司之國際快遞及空運服務。

二、航警局為加強[飛航安全]之管制,訂自明(97)年元月起實施[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因該制度之實施攸關貴公司貨物[進倉]及[安全檢查]至鉅,特專函奉知要點如下:(詳請參閱[航警局函])
  (一)[已知託運人]透過[保安控管人]交由航空公司之一般貨物,經航警局[抽檢]後即可上客機運載。
  (二)[非已知託運人]或透過[非保安控管人]交由航空公司之一般貨物,須經航警局[全檢]後才可上客機運載。

PS:
 1.所稱[保安控管人]係指已派員接受航警局[保安控管人]訓練,並經其認證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否則即為[非保安控管人]。
 2.所稱[已知託運人]係指已與[保安控管人]簽署[航空保安聲明]之託運人(SHIPPER),否則即為[非已知託運人].
 3.航警局建議託運人(SHIPPER)為縮短貨物安檢時間,提升貨物出口競爭力,作法如下:
  (1)託運人應考量將貨物交由具[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運送。
  (2)託運人應儘速與往來之[保安控管人]簽署[航空保安聲明]。

三、為配合航警局上述措施,本公司已于(96)年經航警局認證為[保安控管人],玆為保障貴公司(您)託運之貨物迅速進艙通關,檢附[航空保安聲明]一份,謹請填妥並按下述方式擲還本公司以備航警局查核!
  (一)請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簽名。
  (二)請蓋公司大章及小章。
  (三)請將蓋章完成之”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交由本公司服務專員帶回。

耑此 敬頌 平安健康 駿業發達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OCS國際快遞/業務部敬啟


航警局函

由於世界上大部分地區之航空貨物於載運前並未實施百分之百安全檢查,易成為恐怖攻擊利用之對象,因此各國均致力推動及建立航空貨物保安控管人制度,期能確保航空貨運之安全。

國際民航公約第17號附約4.5.2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措施以確保欲由客運航班載運之貨物、專差快遞、一般快遞及郵件均經過適當的航空保安控制。」及4.5.3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制定措施以確保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接受貨物、專差快遞、一般快遞及郵件搭載於客機之託運,除非該項託運之航空保安已經由保安控管人所審核確定或經過符合前述4.5.2規定之其他航空保安控制。」。

目前世界上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韓國、澳洲、香港、澳門等地,均已陸續建置保安控管人制度;考量我國航空貨運量相當龐大,實務上亦無法對航空貨物全面實施安全檢查,兼顧貨物通關效率下,爰有必要依據前揭國際規範及各先進國家作法,建立保安控管人制度。

因此,在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47條之3第1項規定:「航空器載運之乘客、行李、貨物及郵件,未經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者,不得進入航空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條約、協定及國際公約規定,不需安全檢查。
(2)、由保安控管人依核定之航空保安計畫實施保安控管之貨物。
(3)、其他經航空警察局依規定核准。」

本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7條之3第2項,於96年10月4日(航警檢字第0960027004號)公告一般貨物以客機載運前,應實施保安控管或經安檢儀器檢查,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使用人工或其他儀器實施複檢。

另依據本局96年2月27日(航警檢一字第0960005102號)所訂「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除由已知託運人透過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予航空公司載運一般貨物(即為已知貨物),經由本局實施抽檢後即可載運於客機外,其餘非已知託運人無論透過保安控管人或其他未申請成為保安控管人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交付航空公司之一般貨物,均屬非已知貨物,均需接受安全檢查,方得以客機載運;至交付航空公司以貨機載運之一般貨物,仍需接受抽檢。

航空貨運承攬業經本局認證成為保安控管人,已知託運人部分,係由各保安控管人自行建立,惟需符合下列條件:

(1)、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
(2)、與保安控管人訂立合約或簽署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
(3)、貨物於交予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

有關「保安控管人制度」、「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保安控管人名冊」、「保安控管人制度-航空貨物作業程序」等相關內容,可於本局網頁www.apb.gov.tw之「航空保安專區」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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